【Yabung/Sai】
民國100年年底,行政院版本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共83條送進立院,但最後因為財政、法律位階、自治權權限及土地四項爭議不斷,最後在立院闖關失敗,法案因此又退回到行政院原民會重新修正,經過兩年重新修法,行政院在9/16以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草案共29條,再送進行政院審查,原住民族自治基金100億在正式實施後五年分年撥補,法條從83條縮減至29條,法律位階下降至條例,對於原本的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現在變成暫行條例,行政院原民會表示,精神內容不變,因為目前已暫行條例的方式比較可行,待自治政府真正成立後,會再擬定原住民族自治法。
行政院版本的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要施行多久,要依據施行之後的狀況評估,目前內容是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主席由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兼任,而14族的自治區組織成員以推舉取代民選的方式產出區主席,因地方制度法的修法對即將升格為直轄市內的原住民族行政區而言,已削弱了原鄉居民的參政權及自主權,立委擔憂,若各族自治區區主席由推舉方式選出,形同虛設。
原住民族自治暫行條例已經送進行政院審理,但還沒有送進立法院,已經引起藍綠民意代表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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