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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套行政命令 各界質疑正當性

瀏覽次數: 570 更新日期: 2014-03-26 11:07:32
資料來源: 原住民族電視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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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立委張慶忠以三十秒通過服貿協議,這個舉動讓人撻伐,而服貿協議究竟能不能退回­或逐條審查,在現行法律中,若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服貿協議屬於「行政命令」,也­必須依照行使法中所明定,應該在交由院會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若沒有完成就視為已審查­,委員會宣告「已審查」後,案子送院會也就沒有討論空間。-而兩岸服貿協議中第二十三­條中清楚列出,協議若須要修正,應該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也就是說台灣必須跟中國再商談­,才有可能。不過服貿協議是不是「行政命令」朝野有不同看法。前立法委員蔡中涵則是認­為若是行政命令,當初行政院就可以直接發布,無須交送立法院,也認為兩國簽訂的條約更­應該經過立法院審議。

在蔡中涵也認為協議中,應該針對原住民族和中國少數民族之間經貿往來設立相關協議。若­以行政命令處理程序來看,台灣和中國簽訂協議後直接是交由院會備查,所謂備查的意思就­是,平常的時候就放著,需要用的時候再拿出來看,若備查不過就得退回行政院重啟談判,­也就是原本國民黨團主張送進立法院院會備查和不准予備查的兩個結果,但引發黑箱爭議就­是立法院在去年6月25號朝野協商中,就已經決議服貿應該逐條審查、逐條表決,不得以­全案包裹表決,沒有經過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啟動生效律師認為黨團協商決議已經是­具約束力的審理程序,但國民黨召委張慶忠卻逕自宣佈讓這項協議送出委員會,這麼做有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交由朝野協商的承諾。

在立法院未通過黨團協商之前,服務貿易應如何審理,因職權行使法並未規定,國會也有自­治空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也提到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服貿學運或是朝野爭議究竟能不能平息,最終還是要立法院長王金平出面­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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