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阻擋破壞環境的開發案,民眾與環保團體常選在環評審查時,前往環保署抗議,要環評委員否決,反而不是前往推動開發案的經濟部、或國科會抗議。
為了讓這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負起面對民眾的責任,環保署打算修法,要讓這些主管機關的副首長,也來環評專案小組,擔任共同主席。
環保署強調,開發案最終還是要送到環評大會決定開不開發,因此專案小組主席,沒有否決權。
不過環保團體質疑,一旦這些贊成開發的主管機關,擔任主席,可以主導審查的密度與速度,想讓開發案隨便審審、或快速通過,都有可能,因此反對修法。
律師詹順貴認為,真正要讓主管機關負責,應該修法要求他們,好好面對社會說明支持開發案的理由,並擔保環評書件的正確性等等,貿然讓贊成開發的機關代表當主席,恐怕還沒負到責任、就先增強了他們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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