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魯/Mayaw】
有平面媒體報導, 「平地民眾世居復興鄉,因無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承租原住民保留地之租金,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第4點,以出租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算,無形中是變相加稅,苦不堪言」,而在後段更提到「為維護平地人在山地鄉居住與工作的基本權益,讓平地民眾可以繼續在這塊土地上生存與生活,對平地民眾承租原住民保留地權益問題,政府不應漠視!」從字面上看起來就是要呼籲政府降低租金,不過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非原住民的不是不能在原住民保留地租地嗎?
根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5 條 明確提到,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之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讓或出租。
當中明明規定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平面媒體所報導的非原住民為何可以順理成章的在復興鄉境內的原住民保留地有所謂的承租權,鄉公所也引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第二十八條來做回應。
鄉長引用第28條非原住民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以承租的概念,解釋原來所謂的平地承租戶是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頒定之前就已經既存的住戶,所以這些非原住民的承租戶算是特例,因此特例以外的非原住民身分還是無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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