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ivu/Mayaw】
立法院第八屆第二會期在1月15日正式結束,而在這個會期也三讀通過了許多原住民相關權益的法案還有政策,101年12月4日三讀通過的〞自來水法〞 第六十一條修正條文,規定政府得逐年編列預算補助無自來水區之設備費用,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
為使離島、偏遠、原住民地區都有自來水可用,要求中央政府對無自來水戶之補助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並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
102年1月4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條文與〞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修正條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後,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者,應予免職,以杜絕少數人取得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特考,卻在當上公務員之後,再自願喪失原住民身分等弊端。
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增訂原住民、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在審判中或偵查中都應該有辯護人或律師到場辯護的權利,同時也規定如果法院要訊問或檢察官在詢問偵查中,也必須先告知被告可以選任辯護人,若已有辯護人就必須停止訊問,除非被告主動向警察或是檢察官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超過4小時未到場,就要進行訊問。
102年的1月11日三讀通過〞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修訂國民年金保險從民國97年10月1日開辦後年滿65歲的農保被保險人,未及於年滿65歲前2天退農保改參加國保者,可於6個月內向農會提出追溯退農保,改參加國保。
除此之外,為避免重複享有社會保險資源,條文修正後,未來沒有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才能參加農保,但為保障目前已參加農保的民眾,還是可以繼續加保到不符加保資格為止。
102年1月14日三讀通過〞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的修正草案,讓原本各級住宅主管機關補貼低收入戶在購買房屋與承租或修繕費用這項福利,要擴大到中低收入戶也可以享有。
除了以上五項法案三讀通過之外,為了保障原住民權益,司法院指定在全台九個地方法院成立原住民族專庭、專股,由專業法官審理涉及原住民族案件。
至於前陣子由親民黨團四度提案,要求恢復五都內的原住民族行政區自治權地位,立委廖國棟預計在下個會期提出〞地制法〞修正草案,希望以法律程序恢復原住民區自治法人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