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as/bazak】
台東縣蘭嶼鄉公所近10年來以低放射性廢棄物回饋金支應鄉內公共建設的比例只占約1%,而且沒有節能減碳措施補助,幾乎全數用在消費性、福利性的經常性支出,遭到監察院調查,認為鄉公所這樣的方式違背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第六點規定,回饋要點應運用範圍是積極投入地方基礎建設,或補助轄內民眾採取節能減碳措施才行,因為執行蘭嶼貯存場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是按人頭方式發放現金補助或津貼,監察院認為背離台電回饋的原意,提出糾正,對此,蘭嶼鄉公所表示,從民國101年就已經開始在進行改善,只是施行上確實有困難。
蘭嶼鄉公所表示,回饋金年度執行計畫是以補助鄉內6個社區發展協會辦理各部落居民福利業務為主,多用在辦理體育文康活動、急難救助及人才培育,或補助學校、醫療單位及民間團體等,至於用於辦理地方公共建設部分確實只有1%,主因就是族人不熟悉採購法相關規定,所以就算有要求改善還是實行困難;另外,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管理會也因為沒有確實督促蘭嶼鄉公所改善缺失,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也沒有建立土地租用配套回饋金的督考機制,無法落實考核蘭嶼鄉公所的執行成效,且查核草率了事,經核均有失當,監察院也提案糾正,對此,台電表示正在進行研擬改善辦法,會在近期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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