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as/阿力夫】
近年來原住民族地區內開發案增加,原住民族社會開始以原基法第21條規定為由,拒絕開發行為。不過層出不窮的爭議案件,凸顯出原基法第21條並沒有受到政府各級單位或產學界重視,導致執行不易,為此,行政院原民會23號提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同意機制實施要點草案」、「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修正草案」以及「解釋令草案內容」做聽證會。
雖然,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中有明確記載,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不過來自政府各部會單位的代表一致認為,範疇太大,很難配合。
原住民利益和全民利益必須都要兼顧,但遇到衝突的時候,原住民部落代表表示,原基法根本沒用。遠從台東來的部落代表也表示,卡地布遷葬議題,也召開了很多次部落會議,但顯然都用不上。這次聽證會,原民會就是希望可以聽取各地方來的意見,會議內容也會成為紀錄,以利未來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相關徵詢同意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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