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luq/卡造飛燕】
受到原住民各族高度關注的原住民自製獵槍管理規範問題,到目前內政部警政署仍堅持獵槍在使用上具有殺傷力,卻沒有在原住民獵槍使用動機上著墨,以致儘管目前獵槍雖已除罪化,子彈仍然僅限於填充式的傳統獵槍,對於改造喜得釘擊火的獵槍仍認為違反規定,引發族人的困擾,到底獵槍應該使用安全性高的獵槍?還是使用頻傳意外的傳統獵槍?在24日的公聽會上出席的族人和律師紛紛表達意見和建議。
台東縣警察局在公聽會上也特別製作簡報針對原住民自製獵槍的定義進行說明,認為自製獵槍在87年警政署就下定義屬於填充彈藥方式的原住民自製獵槍,90年雖然修正通過獵槍除罪化,但到目前對於子彈的使用仍未有突破性的修正,以致原住民使用獵槍仍處於可能都有觸法之虞,導致族人對於警方的處理態度始終感到反感。
而與會的兩位律師也紛紛表達意見,建議在現行的法令條文刪除不合時宜的規定,同時輔導建立獵人學校來面對高度技術的法律抽象概念,如獵人在面野生動物時根本不可能立即判別是保育類動物。
律師認為警政署一定要遵守國際兩公約的規定,不要閉門造車。與會族人發言熱烈,主持會議的縣議員江堅壽表示,槍砲彈藥管理辦法不是條例,只是行政命令,內政部只要修法就可以,對於警政署的堅持也感到不解,他表示,會將公聽會的意見彙整送到議會作討論後再呈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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