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丁/朗嘎魯】
高雄市一名魯凱族人在民國100年10月在高雄桃源山區持自製獵槍,因為天色昏暗,誤將草叢裡眼睛發亮的水鹿看成山豬因而誤殺,警方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移送法辦,不過,高雄地檢署認為被告當時不具判定保育類動物的能力,主觀上不是故意要獵殺保育類動物,最後採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認為,獵山豬有一定危險性,當時天色昏暗,確實難以辨識獵物,不過,因為國家現行法律仍然沒有修法或制定符合原住民族慣俗法律,所以,原住民族人仍然很有可能不慎觸法。
檢察官認為,打獵是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生活方式,捕獵保育類動物,現行國家法律不容許,但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故意殺害保育類動物,最後認定罪證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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