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ivu/Mayaw】
2012年3月,在台東大武林班地查獲一名排灣族張姓男子持有未登記的2把長槍,檢察官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不過,經過台東地院原住民族法庭審理後,法官引用憲法與原基法之外,還特別引用「經濟社會文化」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兩國際公約釐清「自製獵槍」是否供生活工具、用途目的等爭議點判決無罪。
法官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一條以及第十五條,分別規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根據這種權利,自由決定政治地位並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締約公約國確認人人有參加第一、文化生活;第二、享受科學進步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第三、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的權利;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一條、第二十六以及二十七條都明文規定要保障國家內各民族的文化、語言及傳統習俗等。
從判決書中也提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對於合法「自製獵槍」的定義是前裝式彈藥,不過不安全,然而張姓男子所持有的槍是屬於俗稱的「喜得釘」,類屬「後膛槍」,雖然後膛槍不屬合法原住民族自製獵槍,但對使用者而言不僅火力大又安全,法官認為符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應用的權利。
這個案件是原住民族專庭上路後第一件引用兩公約保障原住民族人持有私槍無罪化的案件,不過,由於本案件仍可上訴,加上不同法官對於法條解釋各有不同,原住民團體認為,若要讓其他類似案件必須回歸到現行法令做修正,然而在先前的兩公約審查會議中,人權專家也表達認為原基法、兩公約以及憲法有相衝突的現行條文應該立即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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