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Mulas/陳天賜】
屏東縣泰武鄉民代表主席雷正輝,在參加屏東縣泰武鄉第19屆鄉民代表選舉時,被控在選舉期間拿7000元向湯姓鄰居與其家人賄選,屏東地院依違反選罷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褫奪公權3年,而高雄高分院表示,原判僅論及公職人員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未論及賄款6000元交由湯姓被告轉交家人的預備行賄罪,因此撤銷改判,但維持有期徒刑1年7個月並褫奪公權3年。
目前依法遭屏東縣政府停止職權的雷正輝低調不願多做回應,只表示已經上訴等待司法調查。
屏東縣政府表示,雷正輝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高等法院判刑,依法應停止其職權,目前雷政輝已經上訴最高法院,屏東縣政府還要等待最高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再予以解除職權或是回復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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