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ivu/阿力夫】
針對公務人員的懲戒的相關辦法,「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中提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受移送的懲戒案件,「情節重大」者應先停職,公務人員保障會主委蔡璧煌表示,這是保障法中的規定,不過立委鄭天財11月21日在立法院表示,通常授權審理的主管機關對於「情節重大」的評判過於主觀,導致公務人員工作權未能受到完整的保障。
鄭天財表示,長年以來公務人員懲戒法、保障法已立法多年,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若以立法順序,鄭天財認為公務員未來有可能被撤職、休職或免職才需要先停職,若只是未來只是申誡、記過或是降級,沒有停職的需要。
對此銓敘部長張哲探表示,目前公務人員懲戒法中對於「情節重大」確實無明確界定,不過公務員移送懲戒結果若是「情節輕微」就可以復職。銓敘部長張哲探也表示,法條中對於「情節重大」的界定,會再與司法院做進一步的研究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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