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民國90年10月底公布,保障族人工作權訂定24條條文,其中第12條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一百人以上,應在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1%,但仍有企業認為短期標案顧及這項規定是窒礙難行,同樣是企業主的族人認為不得低於總人數的1%規定,對於大型企業來說並非難事,違反規定繳交代金非常合理。
但也有族人認為,就算企業符合比例進用原住民人數,並不代表工作適才適所,有期限的僱用關係,工作上也不是很穩定。
面對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得標廠商理當進用一定比例族人就業,但族人企業主認為工作機會多半只是救急,非穩定工作機會,寧願繳交代金的大型企業雇主大有人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是不是真能藉此改善族人經濟、在工作中培養專才,仍須政府跟企業主多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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