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as/bazak 】
排灣族的獵人蔡忠誠在民國98年9月30日,因為遭警方查獲持有土造槍枝,被檢察官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起訴,一二審獲判無罪,但檢察官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更審後被判有期徒刑2年8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由於法院見解不一,最高法院3號召開言詞辯論庭,釐清爭議,將過了一番辯論,12/17最高法院全案宣判無罪。
最高法院,基於本國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注重多元文化並保障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因此,審判官宣讀判決時表示,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的非營利行為,是屬於原住民的基本權利。
而所謂「自製獵槍」是指原住民為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而自行製造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具有獵槍性能之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而言,所自製的獵槍裝填火藥或子彈之方式,並沒有限制槍種,只說說傳統自製獵槍,所以最高法院認為,無論「前膛槍」或「後膛槍」均應包括在內。又因為被告本人使用自製獵槍為傳統習俗文化目的有關,宣判蔡忠誠持有自製長槍無罪。
本案是最高法院少數召開言詞辯論庭的案例,其中涉及原住民族文化與國家法規的衝突,對原住民狩獵文化的尊重與延續有很大的影響。這次全案判決無罪定讞,並針對前膛槍與後膛槍枝有了新解釋,部落獵人相當開心。在最高法院們口來自部落的獵人還有民間團體,點起狼煙慶祝原住民族文化重新取得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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