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公平審判是基本人權,而公平審判權實踐是依據被告能否流利使用法庭上使用的語言,針對法院組織法修法關於通譯設置,目前全台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都設有通譯編制,不過因為法院受理案件日漸增多,加上法院組織法只有明定通譯,沒有明定「原住民族或其他語言特約通譯」,立委認為目前編制通譯無法因應受理的族人案件或涉外案件需求,所以應該要逐案約聘原住民族各族或其他語言特約通譯。
目前各個法庭開庭傳譯的語言類別除了有原住民族語之外,也有客語、台語、手語以及外國語言,但目前以台語居多,各別通譯來源都是由司法院造冊,再依照各個案法官決定是否需要通譯,為了讓法院能夠公平公正審理案件,並保障案件當事人司法權利,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也同意,各個法院應該要有常態性原住民族語或其他語別通譯編制。
目前各法院建制的原住民族語特約通譯一共有46位,24個語別,但都屬於不固定性質,必須依照個案需求傳議,不過跟原住民族相關事務除了傳統慣習、文化與背景知識的理解之外,也需要有熟練族語的族人協助,當有需要族語翻譯時,能有該族通譯在法庭上協助,對族人更為有利,也能彰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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