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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對原住民的案件又出現問題了嗎?住在花蓮卓溪鄉的蕭姓、李姓等三位布農族人,在101年9月在部落山區的土地採集牛樟及牛樟芝,原本以為是在原住民保留地,沒想到卻是林務局林班地,而遭警方查獲移送法辦;搬運了牛樟殘材7塊總濕重17.5公斤及牛樟芝一包濕重47.86公克,市價15,793元,經地方法院一審判決違反森林法,分別處有期徒六個月徒刑,易科罰金及緩刑。
檢察官卻提起上訴,4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出爐,判決書寫到蕭姓男子結夥其他兩位布農族人卻取森林主、副產物,為搬運贓物,使用車輛,累犯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科罰金新台幣四萬七千三百七十九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二位李姓男子處有期徒刑7個月併科罰金31586元,罰金如易服勞役,緩刑三年並繳國庫30000元。對於這樣的判決蕭姓男子非常的不解也不服。
太平社區發展協會的理事長也替部落居民聲援,原住民族人在傳統領域、原住民保留地,從事任何砍伐或耕作等行為,應該以原住民基本法來考量,而非一般的司法對待,認為這樣的判決缺乏原住民觀點,對部落居民不尊重。
對於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的判決,居民不服,諮詢法扶律師後,律師建議可提抗告上訴,爭取自己權益,不過請律師打官司可能需要10萬以上的經費,居民礙於金錢考量,還需要評估是否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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