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蘋果日報》、興農公司及臺灣高鐵日前參與政府採購案,得標後卻沒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 百人,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 1﹪,原民會依第三項條文;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就業基金繳納代金規定,向企業要求繳納50萬到400多萬不等就業代金,但壹傳媒等企業認為繳納代金占實際所得比例過高,認為規定違憲,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而大法官就個案受理後合併審理,18號做出719 號解釋,宣告不違憲。
大法官18號解釋說明,尚無違背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及工作權內涵營業自由意旨並無不符認為沒有違憲,大法官釋憲也有提到,代金超過企業採購金額,需要有適當減輕機制,而律師就比例原則也認同有這樣的機制,表示大法官719釋憲保障了人權。
原民會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未來針對減輕機制有修法考量,會再研議修正,原民會認為,處理眾多訴訟及訴願案件,大法官首度做出719釋憲,等於肯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立意跟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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