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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修訂 保單親子女權益

瀏覽次數: 340 更新日期: 2013-03-14 11:54:43
資料來源: 原住民族電視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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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 Nakaisulan/Sai】
原漢通婚近幾年來,原住民族女性嫁給非原住民族的男性所生下的孩子,通常都是姓父姓,­雖然母親是原住民族人,但是依照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姓氏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取得­原住民族身分,還不只有個項目,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婦女的權益,修訂了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也就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族人結婚所生的子女,父母若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經過依法約定或者經法院裁定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親取得的話,得同時辦­理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族身分登記,並且可以向任何地方戶政事務所登記也就是說只要監­護人是原住民族身分,孩子就是原住民族,並且子女原本是父姓的話,不用更改母姓就取得­原住民族身分了。

布農族的婦女表示因為這項條文其實是可以保障原住民族的婦女,因為一旦拿到了子女監護­權,對未來獨自撫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來講,原住民族的福利是可以協助得到日後的生活。

原民會強調這項條文其實早在民國90年就修訂了,只是個案很少,所以很少人知道,並且­這項條文主要是,修訂之後要做登記可以不用到原戶籍地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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