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 Nakaisulan/Sai】
原漢通婚近幾年來,原住民族女性嫁給非原住民族的男性所生下的孩子,通常都是姓父姓,雖然母親是原住民族人,但是依照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姓氏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取得原住民族身分,還不只有個項目,為了保障原住民族婦女的權益,修訂了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也就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族人結婚所生的子女,父母若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經過依法約定或者經法院裁定由不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親取得的話,得同時辦理未成年子女喪失原住民族身分登記,並且可以向任何地方戶政事務所登記也就是說只要監護人是原住民族身分,孩子就是原住民族,並且子女原本是父姓的話,不用更改母姓就取得原住民族身分了。
布農族的婦女表示因為這項條文其實是可以保障原住民族的婦女,因為一旦拿到了子女監護權,對未來獨自撫養小孩的單親媽媽來講,原住民族的福利是可以協助得到日後的生活。
原民會強調這項條文其實早在民國90年就修訂了,只是個案很少,所以很少人知道,並且這項條文主要是,修訂之後要做登記可以不用到原戶籍地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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