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環保署舉行宜蘭南澳潤泰水泥大理石礦場擴廠一案第三次環評,由於礦場位於宜蘭南澳蘭坎山區,也就是涵養水源的保安林地,在民國83年環評法公布前,已不經環評審核開採了15年,共32公頃,日前向經濟部申請擴大為68公頃,遭環保團體大力抨擊,認為礦區位於新城溪、南澳北溪集水區分水嶺稜線上,一旦開礦場開發,會直接影響集水區下游的武荖坑溪風景區和南澳鄉,每逢颱風或大雨,土石流和部落淹水的問題將日趨嚴重。
保安林經營準則第13條明訂,於保安林地進行探礦、採礦或土石採取,應由開發者提具開採應備之計畫,由該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邀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機關、學者專家及森林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推舉具有代表性之住民實地勘查,認屬地質穩定、無礙國土保安及林業經營,始得依本法第九條指定施工界線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展開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作業。
但由於林務局在去年6月並未邀請直接受影響的代表性住民實地勘查,核定程序有所缺失,環評委員當場不予通過退回環評。林務局表示日後會就這部分邀請當地代表性住民實地勘查,重新將核定程序完成。
而宜蘭南澳鄉鄉長表示,從未收到林務局邀請當地代表居民前往勘查,在受訪前完全不知情,對此感到震驚。由於申請擴廠的範圍山區平均坡度高達72%,已是極不宜開發的6級坡,森林法第30條明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不得於保安林伐採、傷害竹、木、開墾、放牧,或為土、石、草皮、樹根之採取或採掘。
但只要遇上礦業開發,所有法令都加上但書,若經主管機關核准,就予以開發第三次環評雖予以退審,但環保團體呼籲森林法、區域計畫法以及礦業法中央能做整體檢討修正,保住國土保安林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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