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修法規定,在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必需聘任原住民籍教師員額三分之一,並在條文施行後五年內達成目標,但各縣市學校或委託地方政府舉辦的教師甄選,原住民籍教師與非原住民籍教師是共同競爭少量的缺額,就有原鄉教師反應應該要分開甄選,才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的修法,國教署對此提出了回應。 國教署表示不分開甄選也是依照教育法相關規定得要公平競爭,修訂了許多配套措施,並增加公費師資生名額的這項保障,足以堤高達到三分之一的效益。
但科長也表示,各縣市少子化的狀況不同,有時候開缺的名額大大的低於原鄉流浪教師,但各縣市執行的績效,也將會納入教育部投入各縣市政府經費的參考,希望能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教育部認為這樣應該可以保障原住民籍教師的權利,但實際的狀況是不是這麼樂觀,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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