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寒冷季節,民眾都會想要到溫泉泡湯,更吸引許多外國遊客慕名前來,溫泉儼然成了台灣重要觀光產業,民國92年溫泉法立法後,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給予相關單位及業者,七年緩衝時間來改善辦理申請合法登記, 但根據觀光局資料顯示,七年過後,99年6月30號,取得標章家數佔全部業者家數比例只有5%,大多數業者沒有在期限內取得溫泉標章;再延長三年緩衝期,如今,期限到了取得溫泉標章家數只有四成五;就有監察委員表示,給了十年緩衝期,取得溫泉標章業者比例還是很低,認為相關單位難辭其責。
而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及交通部觀光局則回應,有加強督促各地方政府輔導未取得溫泉標章業者,雖然緩衝期已經到期,但目前仍繼續以輔導為主,接下來才會依法拆除。
十年緩衝期過去了,對於無法取得合法溫泉標章業者該怎麼辦?監察委員程仁宏說,業者必須依照溫泉法相關規定,如果不合法他建議中央相關單位應該要求業者暫停營業,才能保障消費者權益,也確保溫泉業者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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