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隆/bazak】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12月26日審議濕地法草案,針對濕地法草案的行政院版本跟立法委員版本合併一起做協商審議。
其中立法委員鄭天財在臨時動議提出修訂條文,要求政府擬訂相關重要濕地保育計畫時,相關保育計畫必須經過當地原住民族的同意。
這是因為原基法第十九條明定:原住民得以在原住民地區從事非營利獵捕行為,包含獵捕野生動物,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採取礦物與土石,原住民也有權利用當地水資源,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獲自用為限。
鄭天財就說濕地的保育計畫實施,不可抵觸這些原住民族應有的權利。而所謂的原住民族地區包括原住民族保留地跟傳統領域,或者是原住民的私有地。
鄭天財針對第七條做出的增修條文內容是,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之擬訂,涉及原住民族或原住民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訂定或核定前應與當地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
前諮商及同意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由於審議會議當中,行政院與立委在第四條濕地的利用定義上面,出現很大的認知差異,召委姚文智就表示,應私下協調完成之後,下周再繼續審議。
林務局保育組表示,非常認同濕地的保育必須要兼顧原住民族的傳統生活習慣不被限制,以符合原基法的精神。
代表內政部參與審議會議的營建署長也說,這個條文修訂並沒有什麼爭議,可望在下次會議的時候就可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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