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las/bazak】
由於警政署所規定的自製獵槍「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但是對獵人而言前膛槍危險性高,所以自製後膛槍,卻因為不符合規定,所以沒有申請合格登記,常因此遭到起訴。
這次蔡忠誠持有自製長槍,最高法院認為是為了傳統文化習俗考量,前膛槍和後膛槍均為自製獵槍判無罪。讓族人相當開心,但族人擔心蔡忠誠的案件會淪為個案,而非全國原住民一體適用,提出希望修法保障。
從民國95年至98年地方法院的判決統計,原住民因為持有自製獵槍以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3年以上之重罪而被判刑者,高達所有原住民族刑事案件四分之一,民間團體希望內政部警政署等能依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儘速修正,並期待立法院可以修法保障。
立法委員鄭天財表示,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之相關規定,已經在著手進行條文修正,希望可以在下一個會期提出,在這段期間也會擇期召開獵人公聽會納取各族群狩獵文化方式,並會針對最高法院的對蔡忠誠的判決作為依據,來進行修法或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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