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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基金會預算 提議補助改為捐贈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受到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政府編列預算補助的規範,每年經營剩餘的款項都必須繳回國庫,財政收入也會受到中央財政預算影響而不穩定,立委鄭天財認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與公共電視基金會同屬非營利機構,兩者經費也是由政府編列預算,立委鄭天財便提案修法,比照公共電視基金會第28條,將政府補助改為捐贈,讓原文會每年預算更為穩定。(立法委員 鄭天財 阿美族:修改為捐贈以後啊,相關的剩餘的經費就不必繳還給原民會,不用繳還給國庫,短絀的情形之下比較靈活的運用。)(原住民族文化基金會董事長 周惠民 阿美族:因為這個電視業務的特性,如果每一年有一個比較穩定健全預算結構的話 對整個電視業務的經營來講,會比較穩定比較健全,接下來會請業務的同仁儘快規劃我們整體基金會所需要比較合理的預算結構,這個法通過以後我們就能夠每一年編列,穩定的預算工作業務。)而傳播學者認為,修法改為捐贈是原文會及原住民族電視台往前走的重要一步,也能跟行政主管機關做清楚切割,也能呼應立法院在民國92年通過修正廣電三法,確立政治力退出媒體的承諾,(中國文化大學大傳系副教授 林福岳:但是從結構和體系上來講,確實會受到原民會的控管,不管是經費上也好,那這個就給行政單位一個介入的空間,如果要杜絕這樣的事情,最好的方法當然是將補助改為捐贈,媒體內部運作的可能。)傳播學者樂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六條修法通過,但長遠來看認為原住民族電視臺下一步就是要成立專法,如同公共電視法有法源依據,原文會董事長也表明這將也是原文會下一步著手努力的目標,才能保障原住民族電視臺有法源保障及獨立自主的運作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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