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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自治法 修組織成員推舉方式
【戈論/uliu】 行政院6月28日召開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3次委員會議,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認同原住民族自治法目前草案的方向,正式裁示條文細節啟動由各部會來研討,近期有望順利在行政院完成審查,力拚在下一個會期就送入立法院。 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原民會已經在凝聚全國原住民族民意代表與學者的意見,針對自治法草案的部分,把原本的83條刪減,推出29條版本,江院長在會中表示支持。 在原住民族基本法底下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先前的行政院版2011年12月份在立法院闖關失敗之後,現在重新推出的草案,將原本的83條刪減成29條,主要是調整原住民族自治政府當中組織成員的推舉方式。 刪減後的政院版本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到底差在哪裡呢?行政院原民會表示基本上有四個重點:首先組織的部分有一個中央原住民族自治政府,以及十四個各族區自治政府。 中央自治政府主席由原民會主委兼任,族區自治政府主任由部落議會或者是原住民籍民意代表相互推舉。自治基金依然是五年一佰億元,財源是行政院的公務預算。所以創立初期自治政府是行政院派出機關,位階類似精省後的台灣省政府。一開始不具有公法人地位,而是日後再漸行恢復原住民族的參政權。 由於進度已經落後,江宜樺指示在年底以前完成院內審查,但孫大川表示會趕緊在這兩個月的時間完成與各部會的細部討論,來確定條文實質內容送交院會審查,力拚下一個會期開議就要立刻送到立法院。 由於目前公布的版本還沒有經過行政院各部會的完整協商,自治法草案是暫行條文,是否會再變動還要看各部會的意見。不過由於自治基金的部分依然是分五年撥足一百億的經費,跟當時立委認為中央政府每年應另行編列一百億元以上預算補助自治區政府,以及應設置三百億元原住民族自治基金有差異,未來送進立法院能不能獲得各黨團的支持,還有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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