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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槍判決法檢認知落差 有待修法
【KacawFuyan/vuluq】 在台東地方法院在農曆過年前受理及判決無罪一起有關台東太麻里鄉張姓原住民族人持有喜得釘改造獵槍後,台東地檢屬檢察官仍依職權提起上訴,張姓鄉民對於檢方的上訴,有些無奈。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上訴理由,主要是依據目前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或空氣槍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所指的傳統獵槍應該是充填式獵槍,在尚未修法前檢察官,仍有權提起上訴。 以目前法院在設置原住民專股開始受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後,對於原住民族人涉及的案件已有進一步的理解,至於各界所期待的檢察官是否也應該對原住民族的傳統慣習及文化有進一步的研習?原住民族人基於安全,使用改造的喜得釘獵槍,儘管台東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但檢方仍依現行的獵槍管理辦法相關法則逕行上訴。 台東地檢署表示,關鍵就在於內政部對獵槍的定義,這不合時宜的規定有沒有必要修,應該作進一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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